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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日期:2008-03-17     【选择字号:

    什么是“废旧物资”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对废旧物资作了如下解释: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注意: 

    (1)区分旧货和废旧物资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废旧物资与旧货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使用价值。

    (2)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成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条件 

    依据《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文件的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另外,《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文件明确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增值税优惠 

    财税[2001]78号文件规定了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在购销环节均享有税收优惠: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运用政策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3)这里强调的是“企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广东省的必须凭《广东省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说明:向生产厂家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普通发票方可据以入账,并享有10%的进项税抵扣。但向城乡居民个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使用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不能按10%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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