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国税稽告[2007]02号
湖北晋亿标准件有限责任公司, 税号421200770769748,地址:咸安区永安大道111号, 商业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我局对该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执行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零售商品取得收入10,710.00元(含税),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应纳增值税1,556.15元。
2、零售商品取得收入10,710.00元(含税),未记入销售收入,少计应纳税所得额9,153.85元,造成少缴应纳企业所得税1,647.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以上1、2项构成偷税,偷税额为3,203.84元。该公司对以上述偷税事实表示认同。
我局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1,556.15元,企业所得税1,647.69元,同时加收滞纳金449.22元,处以罚款1,601.92元,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咸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